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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综合差率包括燃料动力费、水电费、人员工资及福利、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药品检验试剂费和消毒灭菌等费用。其差率按制剂每零售包装所含原辅材料价值的大小,实行差别差率,具体标准见附件一。该差率为最高差率,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下浮。对医疗机构独家研制,投入资金较大的制剂,其综合差率可适当扩大,扩大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包装材料价格按实际进价计算,损耗率(含利息)按5%计入。

  2、零售价格

  由制造成本加利润构成,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5%)

  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分位四舍五入。

  3、委托加工的制剂,也按上述规定核定零售价格。其加工费在核定的零售价格之内由委托与加工双方协商议定。

  4、经批准允许调剂购进的制剂,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加5%的利润确定零售价格。从省外购进的,须报物价部门审核购进价格。

  5、为保持制剂价格的相对稳定,在制造成本上涨幅度不超过5%(含5%)时零售价格不做调整。

  五、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需调定价时,要如实填写《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成本价格呈报单》(见附件二),附有关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及批准注册的制剂处方一并报送物价部门;

  2、物价部门审核成本,并按核定后的零售价格下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三);

  3、医疗机构物价主管人员应按《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审批通知单》中规定的零售价格通知有关科室执行,并将价格公布于众。

  六、对省内多家医疗机构配制的同品种制剂,必要时由省物价局组织相关市物价局进行价格衔接。

  七、委托各市制定的制剂价格要向省物价局备案。

  八、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台帐》(见附件四),记录每个制剂品种的价格及调整情况,加强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各项费用的核算,并对化学制剂和中药制剂分别记帐,单独核算。

  九、有下列违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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