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1]98号)
各市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省管理医疗机构须按新办法重新测算制剂成本,并于九月十五日前将测算结果上报省物价局。逾期不报的,现行的制剂价格九月十五日起停止执行。
二OO一年八月八日
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及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00]95号),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权限
物价部门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中,省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由省物价局直接审定价格;其它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由省物价局委托当地市物价局按本办法审定价格。
二、定价条件
1、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生产批准文号;
3、经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的。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物价部门不受理调定价格申请。
三、定价原则
制剂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审定。
四、作价办法
1、制造成本
制造成本由原辅材料、综合差率和包装材料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制造成本=[原辅材料金额×(1+综合差率)+包装材料金额÷(1-损耗率)] ÷产成品数量
原辅材料耗量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处方计算。原辅材料价格原则上按实际购进价格计入成本,但实际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价的,按市场行情价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