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发改委按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发改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的承诺,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一次性下达投资计划的小额补助,可不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市、县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未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的,省统筹基建资金应当暂停拨付。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在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按照原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审计,并报发改委组织竣工验收。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选择典型项目,实行从立项到竣工使用全过程的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