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统筹基建资金年度投资计划作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经委务会讨论通过,报省人民政府议定、全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投资方式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项目不同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省统筹基建资金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社会公益类投资项目一般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非公益类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省统筹基建资金的项目,应以书面方式向省发改委申报。其中:省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申报,其他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市政府发改部门向省发改委申报。
第十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可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可在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省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作出资金承诺。
第二十条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省发改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投资补助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方式管理;贴息资金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供以下附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乡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许可文件;
(三)申请贴息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