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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六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发改委,对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省统筹基建资金安排实行项目储备。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备选项目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组织审查后,列入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省统筹基建资金项目储备库主要储备以下项目:
  (一)省委、省政府议定的重大项目;
  (二)经批准的省级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
  (三)上报国家争取投资的项目以及需省配套的项目;
  (四)省直各部门、各市上报的其它符合国家、省投资方向的项目。
  省发改委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负责督促、协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特别是项目建设必须的规划、立项、土地、环保、节能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编制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
  第十条 省发改委视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相关项目单位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准备;安排省委、省政府、委党组议定事项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支持全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项目库的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全省项目库系统联网。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会同各市发改委和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政府投资重点领域,编制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安排实行集体决策机制,资金安排使用一律由委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委内各处室根据委务会通过的投资项目和相关会审、会签制度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中已落实到行业(领域)、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投资(包括前期准备、预备项目和其他另文下达的资金),其具体项目和资金安排应经委务会或委党组审定后下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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