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晋发改办室发〔2007〕18号)
委各处室: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委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统筹基建资金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统筹基建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决定,由省发改委直接掌握、统筹安排,用于全省基本建设投资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及其它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省统筹基建资金的使用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宏观调控的要求,重点投向市场难以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三农”项目;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四)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项目;
(五)推进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建设项目;
(六)符合国家、省投资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省统筹基建资金安排要坚持并突出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科学规划,民主参与。对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公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使用省统筹基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