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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7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1、省内公办普通大中专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中职中专学校的学费继续按2006年标准执行,具体学费标准见附表四、五。各学科专业继续按培养成本划分为农林地矿类、文史哲理类、经法教管类、工科体育类、医药公安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等六大类,各大类包括的具体专业代码见附表六。民族班学生按相应专业的学费标准减半收取。公安类学校招收的公安类学生不分专业按公安类收费标准执行,非公安类学生按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学生除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学生外,不分专业按教育类收费标准执行。鉴于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学费标准已经国家发改委公告公布,2007学年仍按湘价费〔2005〕59号文件执行。
  2、从2007年新生起,除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规定收取学分学费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再收取重修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一次不及格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按每门20元收取补考费。
  3、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升入年级相应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得以重修、补修课程名义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预科班学生正式划分专业前按附表学费标准执行,正式划分专业后按升入年级相应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对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学生,不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4、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超过本校所有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各学校凭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本年度招生专业目录和本校所有专业目录,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办理上浮学费核准手续,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热门专业及其学费标准须在学校招生简章、学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和学生缴费地点明确向学生公示。凡未按规定办理热门专业核准和《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公示的,一律不得按热门专业收费。农林类和师范类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收费范围。高职学校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标准的10%,核准手续及要求参照普通高校热门专业办理。高职高专个别因设备投入多、培养成本高的专业,确需突破附表学费标准的,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另行核准。
  5、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由学校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费〔2006〕122号)制定学分制方案和学分制收费方案,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验收批准后执行。《试行办法》下发前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定学分制方案和学分制收费方案,重新向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批。凡未按规定批准的,不得按学分制收费。
  6、从2007学年起,学生退费由按学期退费改为按月(一年按10个月计算)退费。即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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