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规范“一费制”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1)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搭餐)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2)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借读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除外)和根据自愿原则,按市、县级物价、教育部门核定价格收取校服费外,对未纳入附表所列的课程基础训练、同步教学实践训练、配套图册和教育类期刊等教辅资料和其他代收费,继续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在限额内自愿选择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一、二年级25元,三至六年级35元,初中55元。
(3)伙食(搭餐)费继续委托市(州)物价、教育部门管理,按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可采取规定每餐最高定额标准等办法进行管理;不准强制学生在校就餐,自愿在校就餐学生的伙食费只准按月收取,不准按学期预收;不准强制学生在校购买日常生活学习用品和校园商店消费卡,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4) “一费制”和自愿收费最高控制限额外与学生学习相关的其他教育期刊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得由学校统一代办,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摊派。
二、高中阶段教育收费
1、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6学年公办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80号)的规定执行。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期刊资料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准强制向学生摊派。
2、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州)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从2007学年起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生“限人数”和“限分数”的政策,仍按湘价费〔2006〕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已摘牌和暂停资格一年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在摘牌后或暂停资格期间,学费标准、招收择校生比例及择校费标准按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
三、普通大中专教育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