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7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7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7〕92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7学年公办学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2007学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仍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构成,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标准按附表一执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标准按附表二执行。针对秋季教育教学特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1)课本费:核算办法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7〕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当地实际征订的课本版本和使用实验课本与非实验课本的情况,及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课本费标准的前提下,具体核定各地实际执行的课本费标准。
  (2)作业本费:秋季学期初二、初三年级减去中考指导丛书,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增加寒假作业本。课堂作业本和寒假作业本凡未经市(州)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和其它作业本未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一律不得计入“一费制”作业本费中。有关出版发行机构和印制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州)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保证出版印刷质量,组织好作业本的出版和供应。收取作业本费后,凡未提供相应作业本,或提供的作业本达不到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及未经省、市(州)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按乱收费查处。作业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