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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试行销售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试行销售价格的通知
(湘价消〔2007〕104号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审核压缩天然气加气等站经营成本,并参照周边省市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将我省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试行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天然气销售(出厂)价格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天然气加气子站(包括标准站)及加气母站直接供给汽车用户作车用燃料的压缩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09元。
  2、除长沙市外,其它三个城市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办法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天然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5]4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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