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远程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南长郡、湖南省长沙市一中、湖南广益卫星远程学校远程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7〕102号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各市、州物价局:
自2005年以来,湖南长郡、长沙市一中、湖南广益学校利用本校优质教学资源,通过卫星通信、互联网通信及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对于带动全省高中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缓解教育资源不均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根据上述学校远程教育收费标准试行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远程教育收费秩序,减轻学生负担,经研究,现就上述学校远程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物价局要加强对远程合作学校收费资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每个县(市、区)实行远程教学的远程合作学校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所,就读每所合作学校的远程直播课程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0%。个别地方确需突破上述规定合作学校数量和人数比例的,须报省局审批。
二、远程学校与远程合作学校实行收费的远程教学限在高中阶段进行,且必须严格实行自愿报名就读的原则,缴费就读前必须由学生或其家长填写自愿就读申请表(表式见 附表一),严禁强制学生接受远程教育并收取费用。
三、远程学校应免费向合作学校提供卫星接受设备,同步传送本校同年级教课内容,及时提供所需教学指导。远程合作学校应具备多媒体教室及远程教学所需设备,并负责对就读远程教学的学生进行教学管理,提供与同年级其他在校学生同等的教学服务。
四、远程合作学校向自愿就读远程教学的学生收取的学费,按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同年级学生的标准收取,即:远程合作学校为公办学校的,按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远程直播合作学校为民办学校的,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五、远程合作学校对自愿就读远程课程学习的学生,除按规定收取上述学费外,可收取远程教育学费。具体收费标准委托市、州物价局在下述最高控制标准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就读高中远程教学直播课程的学生每生每期由1500元调整为600元,高中远程教学提高课程的学生每生每课时不超过3元。远程教学的课时严格按附表二规定的课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