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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群众艺术馆考级代办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群众艺术馆考级代办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7〕105号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省群众艺术馆:
  你馆《关于请求继续审定舞蹈、音乐考级代办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馆承办国家级社会艺术水平的考级,为确保考级顺利进行,弥补考级教师来湘考级等费用,参照外省做法,同意你馆向自愿参加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考级、上海音乐学院音乐考级的考生收取每生40元的考级代办费。
  二、你馆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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