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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测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测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7〕104号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湖南省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下发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继续执行我局湘价函[2004]4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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