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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局长联席会议章程》的通知


  第六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期视议题多少而定。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向轮执主席提出增加召开全体会议的动议,由轮执主席商省建设厅同意后组织召开。

  必要时可邀请城镇群以外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市、县(区)、镇的代表参加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七条 全体会议可就各市的规划动态、事关城镇群协调与合作等重要问题进行大会交流和协商,并作出决定。全体会议期间,部分成员之间的事项可进行小组协商,小组协商的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轮执主席单位,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 全体会议轮执主席会同省建设厅处理轮执期间的有关协调事项。

  轮执主席轮执期满时,在筹备召开新一轮全体会议期间,现任轮执主席与候任轮执主席应当做好衔接工作。

  第九条 全体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成员单位应向轮执主席和省建设厅提出本次会议讨论事项的书面建议。轮执主席单位负责汇总各方意见,并商省建设厅确定会议议题,由省建设厅向成员单位印发会议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的要求准备会议材料。

  第十条 成员单位在向全体会议提出讨论事项的书面建议时,应一并简要报告上次全体会议以来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最新动态,由轮执主席单位汇总整理,交由省建设厅审定并印发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全体会议召开后十个工作日内,轮执主席单位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在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后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审定并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组织单位发出邀请函,被邀请单位须在收到邀请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函复,邀请函和复函抄送省建设厅备案。

  专题会议的组织单位应提前就计划讨论的议题与拟邀请单位进行沟通,并在邀请函中明确讨论的议题、被邀请的单位、会议时间和地点等。

  会议原则上由组织单位主持,省建设厅视需要派员参加。若协商各方未能就召开专题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可提请省建设厅协调和组织召开。

  专题会议召开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单位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后印发,并送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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