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局长联席会议章程》的通知
(粤建珠函[2007]381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市规划局:
现将《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局长联席会议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局长联席会议章程
(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局长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局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为贯彻实施《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城镇群规划》),由省建设厅指导、以珠江三角洲城镇群9个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协调议事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作为发起和指导单位,参与联席会议的活动。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题是“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共同发展”,以《城镇群规划》为指导,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统筹作用,大力促进城镇群各市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任务是:交流城镇群城乡规划及管理的发展动态;在城乡规划领域协商涉及城镇群总体发展的重大事项;研究落实省政府实施《城镇群规划》协调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推进《城镇群规划》实施的共同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联席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由成员单位轮流主办,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轮执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轮执期间的全体会议。
专题会议由成员单位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由涉及协调事项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原则上由提出单位主持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