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代表选举工作应该统一部署。”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原第(七)、(八)、(九)、(十)项顺延为第(八)、(九)、(十)、(十一)项。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分别划分选区。”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七、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进行选民登记。”
八、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分别在各选区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