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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价发[2001]97号)


各市物价局:
  现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药品招标采购中有关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实行中标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招标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或代理机构在每次定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资料报当地市物价局备案。省管医疗机构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资料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制定。为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降价的好处让利给消费者,对中标价格加合理差价收入确定的零售价格,与标定零售价格(指政府规定或企业自主确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仍有价差的药品要重新核定价格。核定办法为:以中标价格(实际进价低于中标价的按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18%后,与标定零售价格的价差按不低于60%让利给消费者的比例核定。其计算公式: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18%)+[标定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18%)] ×40%。
  三、为鼓励医疗机构多用低价值的药品,对注射用青霉素等低价值药品不论中标价格或实际进价高低,仍可按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品种目录见附表。
  四、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制定权限与执行范围。各市招标采购中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委托各市物价局按上述原则重新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省管医疗机构招标采购中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重新核定的零售价格在实行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中执行,医疗机构可以低于重新核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中标药品。对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各医疗机构也要按上述原则在定标后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制定零售价格,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物价局备案。
  省物价局将对各市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进行汇总、整理。经过调查、审核、论证后,在全省范围内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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