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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价发[2001]8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卫生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1]9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管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的政府定价药品报省物价局核定零售价格;市各大医院和区、市、县医院招标采购的政府定价药品报市物价局核定零售价格。
  二、中标药品价格实行备案制。招标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或代理机构,在每次招标定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价格和中标通知书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制定。凡招标采购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根据省规定的作价办法重新核定,对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由各医疗机构按省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制定零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公布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在重新核定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药品招标的文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坚决取缔各种名目的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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