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价发[2001]8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计价检[20011 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案件审理权限。
  市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主管检查的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局长任副主任,检查所长及各处处长为成员。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管检查的副局长兼主任,检查所长任副主任,副所长、检查所各科科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物价检查所,承担案件审理的日常承担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市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批准权限
  (一)价格违法所得金额在50万元以上案件的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需建议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价格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50元的,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委托市物价检查所所务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审批情况。
  (三)价格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委托市物价检查所所务会讨论审批,并向主管局长报告审批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