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26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11171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在实施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负责人批准,方可下达《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同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我省暂定为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