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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文物鉴定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文物鉴定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7〕111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
  你中心《关于重新核定文物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中心系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具有社会文物鉴定资质,且我局《关于文物鉴定收费的批复》(湘价费字[1999]79号)执收单位已发生变更,经研究,同意改由你中心收取文物鉴定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接受委托开展社会文物鉴定服务,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鉴定证明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
  二、核定社会文物鉴定收费标准为:
  1、委托人送估价在500元以内的文物,每件收取30元;估价在500元以上的文物,每件按估价的6%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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