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7]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障市区居民身体健康和市区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清洗消毒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形式。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进行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供水管线:供、输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第四条 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江门市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区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下各镇(街道办)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