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代理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资料,凡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过去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费。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终止人事代理关系后,同时停止代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自委托之日起预交半年养老保险费,以后必须依时缴交。逾期不交者,人才交流中心随即终止委托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由其本人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办理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二、单位与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申请代理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并领取《人事代理专用手册》。
第二十七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二、原工作单位出具委托代理的理由证明;
三、原工作单位出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社会养老保险资料及档案材料(应届毕业统分生由人事局出具);
四、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聘用合同书,身份证影印件,聘用单位证明(证明其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委托部分人事代理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以及各种方式脱离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经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同意,与申请代理的个人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或《委托部分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