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代理期间未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委托代理前按有关政策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与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三条 在代理期间遇国家和省统一调资,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的调整,将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办理档案工资调整。
第十四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交流中心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毕业证书等材料,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解除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中心继续负责毕业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第十六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转正定级手续,由人才交流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代理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原则上由人才交流中心代办,但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委托单位也可自行办理。
第十九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须由人才交流中心代办。因特殊情况在短期内(一年)暂不办理的,经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后暂缓办理,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个人自负。落实新的接收单位后必须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第二十条 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统计局公布的所在地企业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工资收入总额为缴费工资基数计征社会养老保险费,具体按当地政府规定企业的征收比例计征。
第二十一条 人才交流中心代收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每月按时划转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