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其中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只办理部分人事代理。
第七条 委托人事代理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委托部分人事代理三类。
第八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对象是:
一、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正常流动手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派遣手续的大中专毕业生;
三、经政府人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认定身份的流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对象是:
一、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正常流动手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因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如单位关、停、并、转而下后尚未落实单位,经原单位同意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因专业不对口,富余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暂时无法调整工作岗位,经原单位同意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当年度未落实单位的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
五、经军转安置部门批准,转业当年自谋职业,保留安置资格的军队转业军官;
六、符合人才流动规定,应聘到外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政府人部门不负责办理人事行政关系的转接手续,但可办理部分人事代理,如人事档案代管、协助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提供档案材料证明、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
一、辞职、辞退、解聘或作自动离职、除名、开除处理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计划外自费的大中专毕业生;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及公派出国留学逾期未归人员;
四、本人不愿调入,临时来我市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章 代理人员的工龄、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计算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