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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事代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江门市人事代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江人发[1997]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深入发展,做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加强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或采用聘用方式使用人才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以各种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完善人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人才资源社会所在,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事代理的性质、内容和管理机构

  第二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人事部门一项促进人才社会所有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条 人事代理内容主要包括:为委托代理的用人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人才测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专业技术培训、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行政关系代管、人事档案保管、聘用合同鉴证、代办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户粮关系迁移、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为因私出国或攻读研究生提供档案材料证明、协助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四条 江门市人事局和各市(区)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理人代理服务工作职能机构。其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非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工作。

第三章 人事代理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人事代理实施的范围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挂靠性质企事业单位等无主管部门的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外地驻五邑地区的办事机构;以各种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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