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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九月四日

  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实施“便民廉医工程”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的使用管理,有效缓解农村村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主要是救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在患病时已领取住院补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农村村民。

  已获各级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救助的,不列入本医疗救助范围。

  第三条 县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的来源

  (一)省、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二)县级财政每年预算资金;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捐资、赞助;

  (四)县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县级财政要按照当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人均不低于0.5元的标准专门安排农村合作医疗救助扶持金,并在每年的7月31日前下拨到县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医疗救助扶持金视县级财政医疗救助扶持金足额到位情况下拨。

  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每年要适当组织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的筹款活动,确保医疗救助金正常收入。

  第五条 县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由县级财政局的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如情况特别,经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同意,一年最多不超过两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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