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员,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女性育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招聘雇用流动人口女性育龄人员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未婚女性人员要作登记验证,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坚持“谁出租认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其管理与服务的结果,纳入现居住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肇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等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