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
工业源普查重污染行业及重点行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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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重污染行业 │16个重点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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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及纸制品业 │饮料制造业 │
│农副食品加工业 │医药制造业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
│纺织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食品制造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金属制品业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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