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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苏部队所属污染源的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四)培训
  省级负责市、县(市、区)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省辖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通过分级培训,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八、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省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宣传与培训,产排污系数测算,重点污染源抽样监测,全省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组织填报试点与摸底清查,现场核查,普查数据处理与报告编写,验收、总结、表彰和发布,并视普查工作量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市、区)普查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追加,2008年和2009年经费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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