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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所辖企业中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者进行全面清理,从今年8月份起严格按照《办法》四条规定实行加倍收费,即对上述违法排污者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任何排污费征收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四、 所有排污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必须认真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手续,于每年1月1-15日内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同时,排污者应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第三产业及建筑施工排污者按季申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五、 餐饮、娱乐、服务等小型排污者申报时没能提供有效排污监测数据或不要求进行实际监测的,可按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保局制定的第三产业排污系数核算排污量;国家和省未做规定的,可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行业的抽测平均浓度核算排污量。

  六、 各排污费征收单位应于每月底将本月的排污费征收入库情况报市环境监察支队,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汇总上报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察分局。市环保局将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稽查,对工作不力者通报批评,对应收未收或少收漏收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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