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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市环〔2007〕243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直属单位,各排污单位: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我省排污费征收的对象、范围、标准、申报征收程序以及使用范围均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实施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使全市环保工作者全面、正确地掌握、理解和运用好《办法》的各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费征管,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益提供保障。要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宣传普及《办法》,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排污企业了解《办法》,自觉遵守《办法》,增强依法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意识。

  二、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外部协调,争取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努力建立全市排污者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内部协调,实行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制度,扩大排污申报面和排污费征收面,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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