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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局、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汕头市规划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遗留问题的通告


  逾期不登记的或对上述处理意见不接受的,由市城管局予以收回并按照《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进行公开招标或拍卖出让,在场地使用权(含经营权)公开招标或拍卖出让时,对设施残值作价给予适当补偿。

  对部分原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但核准时未规定设置期限的商业广告设施,参照《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按不同类型取其最高限为设置期限,设置期限起点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日,并按照本通告第三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置。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公益、商业共用的户外广告设施,今后不再保留此设置形式。设置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起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重新集中办理登记(登记时间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汕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对作为公益广告还是作为商业广告进行选择。选择为公益广告的,参照本通告第二点对公益广告设施的处置原则进行处理;选择为商业广告的,参照本通告第三点对商业广告设施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不符合上述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或没有重新进行申报登记的,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五、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的商业广告(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的沿路铺面招牌、厂名牌、告示牌、指路牌等将另做专项处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重新集中办理登记(登记时间自11月6日起至 11月20日止)。凡是符合汕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给予重新办理登记;没有重新进行登记或虽申报但不符合上述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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