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2002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汕府〔2002〕121号颁布 根据2003年1月3日第十届七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0月17日《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江、海堤围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堤围的抗灾防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堤围防护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属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商业零售(含批发零售兼营)、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外贸企业除外)、粮食部门(军队粮油定价供应,储备粮油轮换除外)、修理服务、出版业、公用事业、各类联营企业等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1.0‰。
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邮政电信、文化娱乐等按应税营业额计征1.0‰。
(二)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计征1.0‰。
(三)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1.0‰。
(四)典当业按销售死当物品的销售收入,拍卖行按拍卖收入,计征1.0‰。
(五)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0.5‰。
(六)个体工商业户按征税营业额计征1.0‰;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七)鱼池按面积每亩每年3元计征。
(八)外贸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征收。
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堤围防护费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