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7〕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
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汕头市江、海堤围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堤围的抗灾防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堤围防护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属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堤围防护费”。
四、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市区”修改为“中心城区”。
五、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业、商业零售(含批发零售兼营)、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外贸企业除外)、粮食部门(军队粮油定价供应,储备粮油轮换除外)、修理服务、出版业、公用事业、各类联营企业等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1.0‰。
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邮政电信、文化娱乐等按应税营业额计征1.0‰。”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堤围防护费减半征收。”
六、第五条增加第三款“凡是受堤围防护费征收单位委托向纳费人代征堤围防护费的代征单位以及由代征单位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堤围防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