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由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受理和审查。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依法行政考评指标,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评纳入本级政府和本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统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考评结果应当进行通报,或者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的;
(二)未完成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执法岗位及责任不落实的;
(五)依法行政考评未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行政首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重大行政决策没有广泛听取意见或经过法定程序的;
(二)行政职权争议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执法秩序混乱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四)没有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五)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六)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下级行政机关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执行;拒不执行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行政首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