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有无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职权争议协调机制,有无职能重叠、职权交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
第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有无越权行政以及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二)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因行政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三)是否维护政府公信力,有无随意撤销、变更生效行政决定的情况;
(四)是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无该受理不受理、该审查不审查、该裁决不裁决的情况;有无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有无拒不应诉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处机制,有无推诿、敷衍、拒不查处投诉举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编制及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二)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三)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本机关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除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转变政府职能的情况;
(二)依法设置机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执法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