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行政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四)依法行政统计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情况;
(六)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情况;
(七)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问责的情况。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是否建立和规范运行;
(二)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的决策权限是否明确;
(三)行政决策权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四)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专家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布或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四)对下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五)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及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及时学习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无适用已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情况;
(三)是否依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无权责不清、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的情况;
(四)是否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有无严重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