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制定依法行政监督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交流、督促检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或机构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