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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重视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培养体育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优抚、救灾、救济工作。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促进就业,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完善城镇就业和劳务输出的培训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依法加强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村人口,可在就业地或者居住地登记户籍。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气象、灾害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和防灾减灾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七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办好各级民族干部学校和培训班。积极培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重视培养妇女干部,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到自治州发展创业。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拔领导干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以及补充自然减员缺额时,应当合理确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任职和录用聘用条件。

  自治州内隶属于上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州内招收,并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和其他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州津贴。

第八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建设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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