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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州内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应当实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文教学。

  自治州的民族中专、民族中学和藏文中学在招生时,对农村的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学生的制度。自治州农村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受免除教科书费、杂费、文具费的照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视民族师范教育和教师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注重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文的教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机构,推广适用技术,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协作。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科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保护和发掘以藏文化为主的香格里拉多民族文化资源,实施民族文化精品工程,创建特色文化品牌,繁荣民族文化事业,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文化之乡的建设,完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乡村社区文化站(室)等文化基础设施。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优待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收集、整理、研究、编译和出版。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做好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培养各民族的医务人员,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做好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藏医药学的研究和应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医,允许个人依法行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和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制造、贩卖伪劣药品和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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