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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四十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和民族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逐步增加用于教育事业的经费,其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州因执行国家和省调整工资、增加津贴、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自治州高寒缺氧特殊津贴等支出,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因执行国家和省减免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州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省全额返还自治州的照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年度财政预算时,如需部分变更,须报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五十条 自治州内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对自治州金融扶持力度,对自治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做好扫盲工作。加快发展高中教育,办好学前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重视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者办学。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远程教育,重视教学研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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