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建设以香格里拉县城为中心,融高原生态、民族文化、时代气息为一体的特色城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科学规划城镇建设,使城镇、民居的规划和建设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设立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有效保护自治州境内金沙江、澜沧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原生态植被,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有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自治州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应当照顾自治州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带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自治州保护和输出自然资源,享受国家给予利益补偿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城乡商品交易市场和各种专业市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促进流通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和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扶持边远贫困山区的贸易、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传统工业品的生产。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扩大自治州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促进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工作,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大力实施扶贫开发工程,做好资金、技术、物资、人才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对特困户给予救助,对失去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民有计划地实行易地扶贫开发,帮助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致富。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依法自主地管理自治州的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并设立民族机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