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场草山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确定草山草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推行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开展人工种草和天然草场改良,以草定畜,合理放牧,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做好疫病防治、检疫工作,加强对兽用药品、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畜禽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挥生物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生物产业。重点发展绿色食品、饮品和花卉等产业,开发以藏药为主的药材、药品,扩大生产规模,逐步形成优势产业。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速培育矿产支柱产业。
自治州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享受省对自治州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重视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加快水利电力的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计划地解决生产用水、人畜饮水,保障安全用水。
自治州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旅游产业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开拓旅游市场,打造以香格里拉和“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为品牌的旅游支柱产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提升改造,发挥雪山冰川、江河峡谷、草甸湖泊、原始生态和民族文化等资源优势,开发独具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按照统一规划、国家扶持、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促进公路、铁路、机场建设的发展。加强县、乡、村公路和人马驿道的建设和养护,提高公路和路面等级,发展民间运输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市场。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城乡和边远地区邮政通信网络建设,推进经济社会信息化进程。
自治州邮政普遍服务的成本,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加强项目储备,争取国家立项扶持,加快自治州基本建设步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