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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吸引外来资金、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互利合作,共谋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旅游、生物、水电、矿产等支柱产业,加快自治州的经济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农业适用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发展特色农业,开展多种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支持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用途管制、征地补偿和安置等制度。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城镇和农村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牧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发展生态公益林,大力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建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严格林地、林木、森林征占用审批制度。严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积极推行新型材料和清洁能源代替生产生活用材。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荒山,兴办林产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果、森林生态旅游、林下资源和野生动物养殖、野生植物种植等产业。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退耕还林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州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由国家、省和自治州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所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州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实行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方针。推行科学养畜和畜种改良,鼓励规模化发展地方特色畜禽品种,发展畜产品加工业,培植畜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