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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关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帮助和支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藏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藏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同时应当合理配备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藏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也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汉、藏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应当同时使用汉、藏两种文字。自治州内的重要宣传标记应当并用汉文、藏文。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族或者藏族的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或者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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