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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自主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依法治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各族人民当家作主。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人民、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创新的优良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在外藏胞、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州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兵和预备役建设,拥军优属,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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