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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9年7月16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5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11月28日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位于滇、川、藏三省区交界处,是云南省辖区内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自治州内还居住着傈僳族、纳西族、汉族、白族、彝族、苗族、回族、普米族、怒族、独龙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香格里拉县、德钦县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香格里拉县。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参照中央对西藏工作的指导方针,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州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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