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卫法监发〔2006〕58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甘肃机场集团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卫监督〔2005〕第4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饮用者的身体健康、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纳入卫生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强与发改、建设和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明确责任,查清当地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存在的主要卫生隐患与问题,督促供水单位研究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整改计划或方案,抓好落实工作。
二、履行职责,认真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版)的要求,对集中式、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开展全面的卫生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建设和水利等部门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都要经过卫生部门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供水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城乡每个集中式供水单位,各市州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专项检查的通知》(甘卫法监〔2004〕113号)要求,按照《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要点》,逐条进行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填写到《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状况调查表》中,按通知要求于2006年10月31前,以电子邮件和打印件两种方式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汇总,逐步建立完善全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状况整改情况数据库,全面掌握全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状况整改情况。各地也要建立健全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企业档案,省卫生监督所要建立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档案,全面掌握生活饮用水隐患。
三、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