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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卫法监发〔2006〕20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做好放射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随着我国核能利用的飞速发展和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放射事故和放射性职业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对劳动者和社会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放射病防治工作是当务之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卫生部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新形势下的放射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重点,加强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措施。一是加大对涉源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的力度,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凡新、改、扩建涉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立项、施工和投入使用。二是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全面开展个人剂量监测,严肃查处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违法事件;三是切实加强医用辐射机构和放射诊疗技术准入审查,重点加强放射治疗、介入诊疗技术的日常监管工作;四是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安全的行业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并落实医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丢失放射源的事件发生;五是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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